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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亮剑百日行动倒计时之第58天】屡教不改!邹平公安查获酒驾“惯犯”接连落网 二次酒驾面临重罚

作者: 来源:法治视点 日期:2025-08-25 点击数: 

  为严厉打击各类交通违法行为,为人民群众安全出行营造良好的道路交通环境,自“亮剑2025”打击整治百日行动开展以来,邹平市公安局交管大队深入推进交通秩序整治,在全市范围内持续组织开展夏季交通违法夜查酒驾整治行动,多措并举强力整治酒后驾车严重交通违法行为。行动以来,交管大队共查获酒驾112起,醉驾32起,其中不乏不长记性、铤而走险、再次饮酒的交通违法行为。

  现对部分再次酒驾案例进行曝光

  希望广大驾驶人引以为戒

  安全守法出行

       案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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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5年7月15日22时25分左右,姚某某驾驶一辆蓝色无牌普通二轮摩托车,沿邹周路由南向北行驶至白云六路路口南100米处时,因涉嫌酒后驾驶机动车被交管大队好生中队执勤民警查获。现场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为140mg/100ml,后经抽血检测,其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38.02mg/100ml,达到醉驾标准。经查询,姚某某曾于2016年3月14日因酒后驾车被处罚过,此次构成再次酒驾。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交管部门对姚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且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驾驶与准驾车型不符的机动车、上路行驶的机动车未悬挂号牌的违法行为处以吊销机动车驾驶证、行政拘留七日、罚款2400元的处罚。

  案例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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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月18日21时30分左右,岳某某驾驶一辆鲁A牌照二轮摩托车行至鹤伴一路与邹周路路口时,被邹平市公安局交管大队城区中队执勤民警拦停。经现场呼气式酒精检测仪检测,其结果为20mg/100ml,属于饮酒驾驶。经查,岳某某2023年7月曾因醉酒驾驶机动车被公安机关处罚过,此次构成再次酒驾。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交管部门对岳某某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处以行政拘留三日、罚款2200元的处罚。

如果你还不清楚什么是“再次酒驾”?

蜀黍今天再帮你捋一捋

再次酒驾的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暂扣六个月机动车驾驶证,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处罚,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再次酒驾的法律规定

  有的驾驶人认为,只要不是在一年内“再次酒驾”就不算“再次酒驾”。其实不然,一次酒驾,终生记录在案!酒后驾驶一旦被查处,无论何时何地、不管间隔多长时间,第二次饮酒后驾驶被查获均属于“再次酒驾”,而“再次酒驾”所面临的处罚结果也更严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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