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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金数额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20%,法院该如何处理?

作者:相玉洁 来源:法治视点 日期:2025-08-29 点击数: 

  法治视点8月29日:


  基本案情


  2024年9月,原告赵某与被告张某就辣椒酱的包装礼盒达成加工协议,9月14日原告将设计图及样品现场交付给被告,双方协商“礼盒价格13.5元,瓦楞盒2.7元,每种盒子2000个,工期45天,货款总额为32400元”,同日原告向被告支付定金10000元。后因被告未履行加工义务,原告要求被告双倍返还定金,就定金返还数额问题双方未达成一致意见,故成此诉。


  法院审理


  法院经审理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七十条规定,承揽合同是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支付报酬的合同。本案中,原被告之间就辣椒酱礼盒达成加工承揽合同,原告作为定作人已经按约提供定作样品、且支付定金,被告逾期未履行加工义务,已构成违约,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六条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定金合同自实际交付定金时成立。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是,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超过部分不产生定金效力。根据上述法律规定,被告张某收受定金后不履行合同约定义务,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七条的规定双倍返还定金。具体到本案中,双方协议货款总额为32400元,定金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的20%即6480元(32400*20%),该6480元适用定金罚则双倍返还,剩余3520元不适用定金罚则,可作为预付货款处理。


  法院最终判决被告返还原告定金及货款共计16480元。一审判决后,原被告均未提出上诉,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法官说法


  《民法典》第586条明确规定,定金的数额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超过部分不产生定金效力。也就是说主合同标的额的20%是定金罚则的“天花板”,法律不保护盲目的“高价赌约”,定金兼具履约担保和违约惩罚的双重功能,如果比例过高,容易导致守约方“超额获利”,背离补偿性赔偿的原则。


  当然超额定金并不意味着该条款无效,超出主合同标的额的20%的部分虽然不适用定金罚则,但是可以按预付款或者其他金钱债务处理。如此转化规则既尊重了当事人的意思自治,又防止定金制度被滥用,实现契约自由和公平原则的双赢。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六条,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定金合同自实际交付定金时成立。


  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是,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超过部分不产生定金的效力。实际交付的定金数额多于或者少于约定数额的,视为变更约定的定金数额。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七条,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无权请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沂水法院

 责任编辑: 毕京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