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视点网4月12日讯:通讯员:徐文玉 父母虽然是未成年子女的法定监护人,其具有优先于其他具有监护资格主体的首要和当然责任人的地位。但若在履行监督和保护职责时,未尽到应有的监护责任,其监护人资格也可以被撤销。近日,库伦旗人民法院审结一起申请撤销监护人资格案,依法撤销了父母对未成年女儿的监护权,并指定申请人张某某为监护人。
基本案情及审理结果
被申请人张某与被申请人李某2007年生育一女甲某。甲某出生不久后,李某因与张某感情不和离家出走。李某身为孩子母亲,生育孩子后,怠于履行法定监护职责长达十余年,并未实际履行抚养义务。被申请人张某因刑事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现已在监狱服刑,无法履行监护职责。为保护未成年人甲某的合法权益,张某某向法院申请撤销被申请人张某和李某的监护人资格。审理中,法院经调查了解到,张某服刑后,甲某一直由张某某照顾,张某某自愿担任甲某的临时监护人,并经被监护人甲某所在地的村民委员会同意,征求本人意见,甲某也愿意由张某某来照顾自己,而甲某的其他亲戚均表示不愿担任监护人。法院审理后认为,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对其负有抚养、教育和保护的义务。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人民法院依法可以根据有关个人或者组织的申请,撤销其监护人资格,并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依法指定监护人。上述二被申请人已不适合继续担任甲某的监护人,综合考虑本案案情、申请人意见以及被监护人甲某意愿等情况,张某某申请由其担任甲某的监护人,符合法律规定,也有利于甲某的健康成长,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说法
1.什么情形下会被撤销监护人资格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民政部关于依法处理监护人侵害未成年人权益行为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三十五条的规定,监护人有伤害未成年人、拒不履行监护职责使未成年人流离失所、利用教唆未成年人犯罪或监护人有吸毒、赌博、长期酗酒等使未成年处于困境或危险状态的行为,人民法院可以判决撤销其监护人资格。本案中,张某因强奸罪、强制猥亵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现在服刑,其监护权依法应予撤销。李某的行为看似未达到严重侵害甲某生命健康以及基本上生存权益的程度;但从监护制度的设立目的出发,监护制度系保护被监护人的利益,若监护人资格的确立与保护被监护人利益有害无益的,其监护资格应予撤销。李某作为甲某的法定监护人,长达十余年的时间未对甲某尽到抚养、教育、保护义务,亦未支付过任何费用。故为保护未成年人利益最大化,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可以撤销李某的监护人资格。
2.监护人资格被撤销后,是否仍要履行义务
《民法典》第三十七条:“依法负担被监护人抚养费、赡养费、扶养费的父母、子女、配偶等,被人民法院撤销监护人资格后,应当继续履行负担的义务。”实践中,监护人往往由父母、子女、配偶等法定扶养义务人担任。监护人被撤销监护人资格后,就不能再继续履行监护职责。但法定扶养义务是基于血缘等关系确立的法律义务,该义务不因监护人资格的撤销而免除。因此,在本案中,即使父母被撤销了监护人资格,但并不意味着其对甲某的抚养义务被免除,父母仍需对甲某承担起支付抚养费等抚养义务。
3.监护人资格被撤销后能否恢复
《民法典》第三十八条:“被监护人的父母或者子女被人民法院撤销监护人资格后,除对被监护人实施故意犯罪的外,确有悔改表现的,经其申请,人民法院可以在尊重被监护人真实意愿的前提下,视情况恢复其监护人资格,人民法院指定的监护人与被监护人的监护关系同时终止。”上述规定仅适用于父母、子女关系,其他个人或者组织的监护人资格一旦被撤销,即不再恢复。虽然一般情况下,监护人资格可以恢复,但具有《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民政部关于依法处理监护人侵害未成年人权益行为若干问题的意见》第40条第二款规定的性侵、出卖、遗弃、虐待未成年人,或因监护侵害行为被判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的情形,一般不得判决恢复其监护人资格。
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十六条 父母对未成年子女负有抚养、教育和保护的义务。
成年子女对父母负有赡养、扶助和保护的义务。
第二十七条 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
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
(一)祖父母、外祖父母;
(二)兄、姐;
(三)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是须经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
第三十四条 监护人的职责是代理被监护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等。
监护人依法履行监护职责产生的权利,受法律保护。
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因发生突发事件等紧急情况,监护人暂时无法履行监护职责,被监护人的生活处于无人照料状态的,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应当为被监护人安排必要的临时生活照料措施。
第三十六条 监护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根据有关个人或者组织的申请,撤销其监护人资格,安排必要的临时监护措施,并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依法指定监护人:
(一)实施严重损害被监护人身心健康的行为;
(二)怠于履行监护职责,或者无法履行监护职责且拒绝将监护职责部分或者全部委托给他人,导致被监护人处于危困状态;
(三)实施严重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其他行为。
本条规定的有关个人、组织包括:其他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学校、医疗机构、妇女联合会、残疾人联合会、未成年人保护组织、依法设立的老年人组织、民政部门等。
前款规定的个人和民政部门以外的组织未及时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监护人资格的,民政部门应当向人民法院申请。
第三十七条 依法负担被监护人抚养费、赡养费、扶养费的父母、子女、配偶等,被人民法院撤销监护人资格后,应当继续履行负担的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
第五十三条 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被监护的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经教育不改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有关人员或者有关单位的申请,撤销其监护人的资格,依法另行指定监护人。被撤销监护资格的父母应当依法继续负担抚养费用。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民政部四部门《关于依法处理监护人侵害未成年人权益行为若干问题的意见》
35.被申请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撤销其监护人资格:
(一)性侵害、出卖、遗弃、虐待、暴力伤害未成年人,严重损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
(二)将未成年人置于无人监管和照看的状态,导致未成年人面临死亡或者严重伤害危险,经教育不改的;
(三)拒不履行监护职责长达六个月以上,导致未成年人流离失所或者生活无着的;
(四)有吸毒、赌博、长期酗酒等恶习无法正确履行监护职责或者因服刑等原因无法履行监护职责,且拒绝将监护职责部分或者全部委托给他人,致使未成年人处于困境或者危险状态的;
(五)胁迫、诱骗、利用未成年人乞讨,经公安机关和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等部门三次以上批评教育拒不改正,严重影响未成年人正常生活和学习的;
(六)教唆、利用未成年人实施违法犯罪行为,情节恶劣的;
(七)有其他严重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行为的。
36.判决撤销监护人资格,未成年人有其他监护人的,应当由其他监护人承担监护职责。其他监护人应当采取措施避免未成年人继续受到侵害。
没有其他监护人的,人民法院根据最有利于未成年人的原则,在民法通则第十六条第二款、第四款规定的人员和单位中指定监护人。指定个人担任监护人的,应当综合考虑其意愿、品行、身体状况、经济条件、与未成年人的生活情感联系以及有表达能力的未成年人的意愿等。
没有合适人员和其他单位担任监护人的,人民法院应当指定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由其所属儿童福利机构收留抚养。
(库伦旗人民法院 )